家住镇平县侯集镇的注意了,拒不支付货款成“老赖”,见到此人请举报(举报单位及电话:安皋法庭刘法官:0377-61661100280 17603776958)
案情介绍:原告刘来周与被告邹振孔合同、无因管理、不当得利一案,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判决被告邹振孔支付原告刘来周货款20000元。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被告邹振孔负担。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邹振孔既不到庭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卧龙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限制高消费。
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:
执行案号:2015年宛龙执字第01053号
失信被执行人:邹振孔
性别:男
年龄:37岁。1980年10月6日出生。
立案时间:2015年10月9日
公民身份证号码:412925198010064817。
执行法院: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
执行依据文书:(2015)宛龙安民初字第13号
执行依据制作单位: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支付货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
被执行人履行情况:未履行
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:下落不明,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
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镇平县侯集镇刘营9组326号
举报单位及电话:安皋法庭刘法官:0377-61661280 1760377695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