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介绍:被执行人马云涛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,判决马云涛给付申请人郭春海工资款0.5万元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,逾期未履行。申请人郭春海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,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云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财产申报表、失信风险告知书、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,责令被执行人马云涛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被执行人马云涛长期规避执行,至今未履行。
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如下
失信被执行人:马云涛
性别:男,36岁,户籍地辉县市张村乡柴庄村。
立案时间:2016年12月5日
身份证号码:410782XXXXXXXX4259
执行法院:辉县市人民法院
执行案号:(2016)豫0782执2474号
执行依据制作单位:辉县市人民法院
执行依据文书:(2016)豫0782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com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:给付申请人郭春海工资款0.5万元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: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
举报电话:0373—6221929
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